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繳存的壹種長期住房儲金,屬於職工工資性質,是住房保障的壹項基本制度。我縣自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累計已有680家單位2.3萬名職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其中有370家非公企業5200多名非公企業職工以及700多名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職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隨著住房公積金擴面推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提升單位形象、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實現住有所居目標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壹、樹立單位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縣政府文件都有明確規定,全縣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公企業),都應當為職工(包括編外合同制職工、勞動人事代理職工等)繳存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繳存住房公積金是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增強單位凝聚力。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現單位關心編外職工,維護職工利益,有利於吸引人才,留得住職工。職工有了住房公積金,有以單位為家的歸屬感。對編外合同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可以按照最低額度繳存。目前,我縣許多機關企事業單位為編外合同制職工辦理了“五險壹金”,調動了職工積極性,建立住房公積金使單位與職工***同
受益。
三、提高職工待遇。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工資性質,歸職工個人所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了進壹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幫助職工解決住房困難。編外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購建住房時可以與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壹樣,不但可以提取公積金使用,還可以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低息貸款。
四、違反《條例》的處罰規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貴單位尚未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縣政府文件規定為編外合同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請貴單位在2013年5月30日前到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附: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