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偵查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2、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
3、適時介入偵察活動,參加重大案件討論,參加現場勘查;
4、對強制措施執行情況開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