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律師函在糾紛的解決上也發揮著他不可或缺的作用。
律師函基本上可以在壹切法律業務中使用,從訴訟到非訴訟領域,從民事到商事領域等等,律師函既是向函件相對方傳達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也是為獲得送達對象的預期信息的壹種工具,因為律師函的屬性要求律師在制作函件的過程中對函件描述的事情做出實質性審查,故律師函所描述事情的真實性壹般較高,對法律事實的認定也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律師函在實際使用中,也有著心理底限預警功能。律師函可將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分析後以合法的姿態予以定格,也可借律師事務所之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為壹種強勢的意思表示。在這種強勢的意思表示之下,有益於將雙方帶到談判桌上解決糾紛,進壹步節省司法資源,當然也可以節約委托人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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