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需要再交罰款,根據短信提示進行相應的違章處理即可。
但是不排除存在例外情況,較為安全的處理方式是請及時到當地的交通大隊進行現場查詢,詢問清楚具體的違章行為以及相應的行政處罰種類,這樣會比較全面安全。
根據交通違章扣分及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的,交通民警作出處罰決定後,可以當場收繳。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交通民警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交到所屬單位。單位應當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代收機構。
對吊扣、吊銷非本地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後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及處罰決定書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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