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入晉返晉人員
1.所有省外入晉返晉人員,須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對14天內有中高風險地區以及重點疫情地區旅居史的入晉返晉人員賦紅碼,“第壹落點”管控,點對點接返,實施“14+7”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同時,必須從當地調整風險等級之日回溯7天進行排查。
3.對14天內有病例報告但尚未調整風險等級地市旅居史的入晉返晉人員賦黃碼,“第壹落點”管控,點對點接返,落實“7+5”居家或健康驛站隔離醫學觀察。同時,必須從當地報告病例之日回溯7天進行排查。
4.對其他無疫情地區旅居史的入晉返晉人員,在第壹落點進行“核酸采樣+抗原檢測”。如抗原檢測為陰性,即采即走即追,不再點對點接返,在核酸檢測結果出來前居家或在駐地等候,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可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流動,避免聚集,並在落地後間隔24小時再開展2次核酸檢測,未按時檢測人員賦黃碼,按要求完成檢測後解碼轉碼。如抗原檢測為陽性,立即點對點轉運至集中隔離酒店,間隔24小時開展2次核酸檢測,所有檢測結果均為陰性後解除隔離。
5.對在旅居中發生與病例交集的,要及時賦碼,快速排查,分類管控。
省內人員
1、省內有疫情的市,要按照封控區、管控區、防範區的劃定,由屬地縣對“三區”人員科學精準賦紅、黃碼,落實分類管控措施;
2、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及14天內有病例報告但未調整風險等級縣的人員嚴格限制離開本縣;
3、本市其他縣人員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健康碼綠碼有序流動。
4、省內無本土疫情市的人員持健康碼綠碼有序流動。各地要統壹執行省級政策,不得“層層加碼”。
境外入同返同人員
1、境外人員第壹入境點隔離期滿後的入同返同人員,對第壹入境點隔離滿21天者,實施“7+3”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2、對第壹入境點隔離滿14天不足21天者,實施“7+7+5”管控措施,即7天集中隔離加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分別於第1、4、7、10、14天開展壹次核酸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