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使用的,但是在訴訟過程中,其必須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之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