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手機短信辱罵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二條
擾亂公***秩序,妨害公***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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