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人民政府掃雪鏟冰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掃雪鏟冰工作的組織和監督檢查。第三條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都必須按照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所轄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人行過街天橋、廣場等)範圍內劃分的責任地段承擔掃雪鏟冰責任,並簽訂責任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執行。
居住區(包括居住區內的街巷、胡同等)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居民做好掃雪鏟冰工作。第四條 降雪後,各責任單位應即自帶工具,按照劃分的責任地段掃雪鏟冰。晝間降雪的,應隨時清掃;夜間降雪的,應在上午10時前清掃幹凈。清除的冰雪,應整齊堆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向陽處所,保證責任地段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第五條 環境衛生專業隊應在降雪後,對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主要道路和立交橋灑鹽水溶雪,並協助責任單位做好掃雪鏟冰工作。
灑過鹽水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樹坑和綠地內。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對責任地段內的冰雪不清掃或在規定時間內未清掃幹凈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限時清掃幹凈,並視情節輕重,處責任單位500元至1000元罰款,處責任單位負責人50元罰款。第七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