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違規宴請飲酒的規定如下:
1、嚴禁工作日飲酒。
2、嚴禁在值班、執勤、備勤、出差及重大安保期間飲酒。
3、嚴禁在執法辦案、參加會議、學習培訓、檢查督導、考察調研、請示報告、走訪慰問等公務活動期間飲酒。
4、嚴禁以幹部提拔、調動、退休、表彰獎勵、慶典慶功等為理由聚眾飲酒。
法律客觀:《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