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雪天,由於地面濕滑,很容易發生摔傷事故。那麽,當我們在小區內或商業區滑倒摔傷時,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物業公司的職責。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應當負責維護物業區域的公***秩序和環境衛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這意味著,物業公司在下雪天應當及時清理積雪,並采取防滑措施,以保障住戶和訪客的安全。
其次,我們需要分析摔傷事故的具體原因。如果摔傷是由於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如未及時清理積雪或未設置警示標誌等,那麽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摔傷是由於個人疏忽或故意行為造成的,如穿著不當、行走過快等,那麽物業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我們需要考慮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果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住戶或訪客滑倒摔傷,那麽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下雪天滑倒摔傷後,物業公司是否需要賠償取決於具體情況。如果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摔傷事故發生,那麽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摔傷是由於個人疏忽或故意行為造成的,那麽物業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