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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戰:對陽光海岸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的行政復議申請

陳太真律師按涉及公眾之訴訟,自有其不可言喻的理性與論辨。行政行為,其自作出而實現行政效果之日起,即應符合人們對於行政行為自身應具有的合法性、道義性、規範性、合理性的預期。但,事實往往囿於人的見識、能力甚至某種利益、機制的局限,竟然不可避免涵含沖突與分歧。公眾自有責任對此提出個人的觀感、意見與建議。

但凡屬於陽光海岸征收範圍的被征收人,均具有對《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提出如下行政復議之法律資格。倘若希望作為申請人之壹參與該次復議申請的,可逕直聯系陳太真律師13054462973(電話或短信)。參與期限:2018年9月3日-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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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林昌鋒,男,漢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三亞市天涯區解放路寶盛廣場後側即三亞賓館職工南樓204室。

被申請人: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亞市天涯區鳳凰路319號。 法定代表人:江雄標,區長。

復議請求:

1,裁決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於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120號《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關於“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後,未經征求公眾意見於2018年8月1日發布《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的行政行為違法。

2,裁決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於2018年8月1日發布《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的行政行為規定三亞市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項目定於2018年8月1日正式啟動,即以2018年8月1日為涉案區域房屋征收評估基準日。

3,裁決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作出《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規定被征收人對市食品廠安置區,市原武裝部安置區,東岸安置區,海坡安置區二期,西瓜村、芒果村安置區二期,金雞嶺四組片區安置區進行安置房屋選擇的,確認該安置房屋產權歸屬於被征收人。

事實和理由:

壹、天涯區人民政府作出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天府〔2018〕266號)的行政行為嚴重違反行政征收法定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顯然,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迥異於《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天府〔2017〕117號)。其是否基於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於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120號《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關於“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而制定,不得而知。

1,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的制定未經征收公眾意見。其對征收相對人的權益保護具有直接的影響。為吸納不同意見及得到公***討論,法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其逕由政府會議直接決定,缺失征求意見的法定程序。

2,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的制定增添新內容,且對之前的《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的搬遷獎勵部分進行重大變更,因此,補充方案(二)作為征收補償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保障公眾的參與權和知情權。

3,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的制定對征收相對人設定新的行政義務,該新設的行政義務勢必對征收相對人的權利產生影響,未依法賦予被征收人法定的救濟權利。

其規定“三亞市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項目定於2018年8月1日正式啟動”,其實質意義為既定之日起對涉案區域的房屋予以征收。

其規定“二期項目具體範圍為: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項目區域中除港務局至光明路片區(建港路以北至光明路以南片區)以及勝利路北以外的區域”,卻未附相應區域紅線圖,導致征收對象、範圍模糊,缺乏確定性。

其規定“安置房建設地點”:市食品廠安置區,市原武裝部安置區,東岸安置區,海坡安置區二期,西瓜村、芒果村安置區二期,金雞嶺四組片區安置區。其中,東岸安置區,海坡安置區二期,西瓜村、芒果村安置區二期三個安置區為異地安置。其未對上述安置之定義進行明確,屬於臨時過渡居住抑或確定房屋產權至征收相對人名下?

以上種種,均具體涉及征收相對人的權利,對其作出對應性的決定與選擇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因此,征收相對人有權享有法定的救濟權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二、天涯區人民政府作出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的行政行為違反正當程序,屬於行政復議受案範圍,被征收人或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行政復議。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關於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明確規定:“壹、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受理、依法審理、公正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案件,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因此,被征收人或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行政復議。

本案之補充方案(二)系天涯區人民政府對陽光海岸棚改片區作出120號征收決定之後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征收行為的重大變更,其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應遵遁正當、合法程序作出。

正當程序具有保障行政行為結果公正及塑造人們對行政機關建立信任的重要功能,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其程序是否正當、公正相關,違反法定程序則影響到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綜上,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作出的《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方案(二)》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對被征收人作出權利選擇的取舍產生直接且巨大的影響,申請人謹對此提起行政復議以彰顯國法賦予公民之權利。

此致

三亞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林昌鋒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