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報案人,公安機關有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義務;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款: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三) ?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二、對違法或犯罪嫌疑人,警方將依法傳喚,或直接采取拘留等法定強制措施。
三、本方委托律師,對本方委托事項,根據代理合同的約定,有及時報告義務。
? 本案,如果是某公安機關或某律師,號稱代表國家或代表其他公民、組織,通過短信通知妳,因某某行為違法,已經被行政或刑事立案的,這是典型的詐騙,這也是詐騙的老套路了,謹防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