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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和公安局有權利發短信告知本人立案嗎

如果沒有本人的先前行為,如舉報控告,或委托代理等,也不可能有後期的公安機關或律師的告知行為。公安機關短信通知,屬於典型的詐騙行為。事實上,法律上的告知行為,是公安機關或律師在履行其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如果本方是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將送達傳喚證,依法傳喚;或直接采取拘留措施,任何情形下,公安機關都不會采用短信通知的方式。律師與本人之間,則沒有法律限制性規定,壹切從約定。

  壹、對報案人,公安機關有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義務;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款: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三) ?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二、對違法或犯罪嫌疑人,警方將依法傳喚,或直接采取拘留等法定強制措施。

三、本方委托律師,對本方委托事項,根據代理合同的約定,有及時報告義務。

? 本案,如果是某公安機關或某律師,號稱代表國家或代表其他公民、組織,通過短信通知妳,因某某行為違法,已經被行政或刑事立案的,這是典型的詐騙,這也是詐騙的老套路了,謹防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