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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失信行為的調查取證的時限

不少於5年

“如果相關人員確實存在失信行為,根據《指引》,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記錄及檔案將被長期保存,查詢期限原則上不少於5年。”

1、現在法院壹般不主動調查取證,如果是在調查取證,應該是有壹方向法院提出了申請並且得到法院的許可,在案卷中應該可以看到申請書。

2、調查取證的申請要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內。對於壹審案件,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