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是數據電文範疇,它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其形成是否合法、真實等,《電子簽名法》該法都有規定。
該法第八條的規定,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有: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也就是說,壹個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主要是從該系統的*作人員、*作的程序、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幾個方面來考量的。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保留手機短信要有真實性,要能夠確認信息來源、發送時間以及傳輸系統基本可靠、文件內容基本完整,使之具有關聯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