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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壹會計出獄為何又被改判無罪?

48歲的曾凡年出獄已經兩年了。他怎麽也想不通,自己好好的竟然被人說成是敲詐勒索,莫名其妙蹲了四年監獄。倔強的曾凡年不服,出獄後堅持申訴,堅信法律總有還他公道的壹天。

正義的陽光終究會照在每個人的身上。2017年5月15日,曾凡年敲詐勒索壹案,經湖南省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宣告曾凡年無罪。

從壹審判決到二審維持,從無罪辯解到反復申訴,執拗的曾凡年經歷了數年的等待,他拿到了夢寐以求的無罪判決。此時,已近天命的漢子掉下了大顆的淚滴。他激動地說:“全是他們(湖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檢察官)的功勞,沒有他們,就沒有我的今天。”

曾凡年原是廣東壹家公司的會計經理。其服刑四年,與有人告他敲詐勒索38萬元有直接關系。

2011年2月11日,有人憑借曾凡年的壹代身份證復印件的傳真件,在廣東省恩平市壹家便民服務點辦理了曾凡年的聯通實名電話卡(此時,曾凡年已從原公司離職兩年)。第二天,該手機號(不是曾凡年常用手機號)就以曾凡年的名義,給他曾經服務過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發信息,稱其掌握了公司的壹些內幕,並在公司的財務賬目中設置了許多“炸彈”,只有他知道並能處理,要求公司給付300萬元等等。

七天後的2月18日,曾凡年的個人存折上多出壹筆從深圳打入的30萬元;同年3月30日,曾凡年的存折上又多出兩筆從湖南衡陽打入的6萬元和2萬元。

辦案檢察官介紹,曾凡年第壹次發現賬上多出30萬元時,主動向深圳公安機關報案,明確表示“不是自己的錢不能要”,並將存折復印件留存公安機關。但第二次、第三次賬上多出6萬元和2萬元時,由於他經常使用的手機沒有收到銀行短信提示,曾凡年對個人賬戶變動情況並不了解。

2011年3月31日,連續三次向曾凡年存折賬戶打款38萬元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向湖南省衡陽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報案,稱遭到曾凡年敲詐勒索。同年4月8日,曾凡年在常住地廣東省東莞市被湖南省衡陽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民警抓獲。

2012年7月,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曾凡年有期徒刑四年。曾凡年提出上訴,衡陽市中級法院於當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凡年被判入獄後,壹直不斷委托其妻向法院、檢察院提出申訴。湖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從衡陽市檢察院提供的曾凡年申訴案備案材料中發現該案存在問題,遂指派專人負責調卷審查,確定該案由壹名副處長和壹名檢察官***同辦理。

承辦檢察官劉有仁、昌建華先後到長沙某監獄會見了申訴人曾凡年,詳細聽取他的無罪辯解及理由;約見了曾凡年的妻子賀某妹,從她手中獲得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線索。同時,檢察官還到報案人唐某的公司了解情況等。

為了還原案情,承辦檢察官認真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11冊,制作了詳細的閱卷筆錄,梳理出原審認定的作案時間、作案工具、非法占有主觀故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疑點,制訂出細致的調查提綱,多次趕赴湖南永州,廣東江門、東莞等地調查取證。

在核實作案時間時,承辦人詢問了三名證人,調取了曾凡年過去三個常用手機號的通話詳單,證明曾凡年2011年3月24日至29日間,其在湖南省永州市考察林地項目,從而證實了原審認定的在此期間在深圳作案並不屬實。

在核實作案工具時,承辦人調取了以“曾凡年”名義辦理的實名聯通電話卡開戶資料原件,並將該開戶資料原件及原案訴訟階段曾凡年簽名的相關書證等作為鑒定依據,委托司法鑒定部門進行筆跡鑒定,證實“曾凡年”實名聯通電話卡不是曾凡年本人簽名辦理,原審認定曾凡年取得並使用該手機號碼實施敲詐勒索作案的證據不足。

承辦人還發函請求東莞、深圳等地協查,了解曾凡年的建行賬戶收到30萬元後分別向東莞銀行查詢、向深圳警方報警的事實經過,調取了相關書證。同時,調取了曾凡年更改建行短信通號碼的資料,進壹步證明曾凡年在建行賬戶收到6萬元及2萬元時,因其未收到短信提示而且並不知情。

察微析疑需要耐心,抽絲剝繭是壹種功夫。承辦檢察官通過大量調查取證後認為,原審所依據的直接證據是被害人的陳述和被告人唯壹壹次有罪供述,認定曾凡年有罪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鏈條。他們提出了原案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六條理由。

第壹,曾凡年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實性存疑。曾的唯壹壹次有罪供述是在刑偵隊辦公室形成的,且敲詐所用的兩個手機卡均為匿名辦理,且是以曾凡年壹代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的。

第二,被害人陳述的關鍵情節與客觀事實不符。唐某稱自己與曾凡年有過短信討價還價的過程,也提供了電腦記錄打印件,但通話記錄只有“曾凡年”發給唐某的記錄,沒有唐某回復“曾凡年”的記錄。

第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電話卡是曾凡年本人親自辦理。曾凡年早在2008年就更換了二代身份證,但實名電話卡所用的身份證復印件卻是壹代身份證的復印件,且該復印件還源於壹份傳真件。

第四,曾凡年得知自己賬上存入30萬元後主動報案,證明其沒有占有故意。

第五,作案工具沒有查獲,缺乏定案實證。

第六,案情還有值得推敲之處。如,既然實名敲詐,為何還要多此壹舉重新辦理手機號碼?辦理手機卡的廣東恩平市離曾凡年工作生活的東莞市有三小時車程,曾凡年有無必要專程去辦?曾凡年被解聘之初沒有實施敲詐,為什麽時隔兩年後敲詐?

正是這六條理由及其詳盡闡釋,改變了曾凡年案的原審結論。

2015年6月19日,曾凡年申訴壹案經湖南省檢察院向湖南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由湖南省高級法院再審開庭後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7年5月15日,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法院經重審,認為被告人曾凡年犯敲詐勒索罪的證據不足,宣告被告人曾凡年無罪。

7月下旬,湖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處長劉誌紅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曾凡年申訴案是湖南省檢察機關首例從備案審查中發現疑點而自行監督的典型案件,意義非常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