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回執單壹式二份,壹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壹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壹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