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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最有力的證據

壹、分居有力的證據有什麽

1、分居有力的證據如下:

(1)雙方簽訂了分居協協議且實際上按協議分居了;

(2)另壹方在外租房的協議;

(3)在外租房的小區物業公司的證據或當地居委會及公安機關的證據;

(4)證人證言,但這些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因證人證言客觀性不強;

(5)與對方的談話錄音、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能證明雙方分居的證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需要準備什麽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以下材料:

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起訴狀;

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

3、原、被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材料;

6、其他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