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居有力的證據如下:
(1)雙方簽訂了分居協協議且實際上按協議分居了;
(2)另壹方在外租房的協議;
(3)在外租房的小區物業公司的證據或當地居委會及公安機關的證據;
(4)證人證言,但這些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因證人證言客觀性不強;
(5)與對方的談話錄音、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能證明雙方分居的證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需要準備什麽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以下材料:
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起訴狀;
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
3、原、被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材料;
6、其他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