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律人,頭腦中的法律思維立馬彈出兩種符合法律規定的解決方法。
第壹種是,辱罵他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女方可以報警,請求對辱罵她的人進行行政處罰。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第五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在侮辱他人這壹點上,兩款的區別是,第二款規定的是公然辱罵,也就是在公***場所(包括現實的和網絡上)辱罵。第五款規定的是“多次發送辱罵他人信息”,強調多次。
但是當事人卻提出了第三種解決方法,就是私底下找人把男方教訓壹頓,說男方心胸狹窄,報警或者起訴以後,男方可能變本加厲的報復女方,所以想起了這種“私力救濟”的方法。
當事人的這個想法倒是提醒了我。經過慎重考慮,我覺得這件事很大程度上私力救濟是最好的解決方法了。原因如下:
首先。法律的作用本質上是為公民提供壹種社會運行規則的預期,意味著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的情況下,人們對於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可以預知的。
最後,社會現實是,報警處理很可能不予立案,原因可能是證據不足或者不夠嚴重。起訴的話時間很長,而且如何提供證據也是壹個問題。
而私力救濟就不壹樣了,就本案來講,女方采取“找人教訓男方壹頓”的方法,就不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那樣可預期了。壹方面找什麽人不可知,可能是文人,也可能是武人,可能是白道,也可能是黑道。另壹方面教訓手段也不可知,打壹頓?罵壹頓?哪種程度?通通不可預知。
? 在此基礎上,設身處地的從男方角度考慮,當然更害怕的是完全不可知的私力救濟了。就好像人們害怕天黑壹樣,天黑以後人們對於周圍的事物無法感知,就會產生恐懼。
能夠印證上述分析的還有壹件事,我曾經接手的壹起離婚糾紛,男方出軌,男方親口告訴我,他不擔心女方訴訟離婚,就害怕女方父母鬧事。壹樣的道理,他不知道女方父母鬧事的會產生什麽後果。
由此聯想到以前很多當事人在咨詢時提出的想法,去法院訴訟時間長花錢還不壹定能得到好結果,還不如自己私下解決了(主要指的是非法途徑)。作為法律人,由衷的對這種現象的出現和大量存在而感到擔憂。發生糾紛,守法者處於劣勢,違法者通過各種途徑逃避法律的制裁,守法者不得不采取非法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再也沒有比這更諷刺的了!長此以往,人們不再相信法律,不願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法律所建立的社會預期就變得形同虛設。人們不知道何時何地會被不知何時可能得罪過的有糾紛的人給“教訓了”,結果就是人人自危,沒有任何安全感可言,這個社會又要倒退回原始社會壹般的危險時代了。想想都挺可怕的。
當然了,作為壹名有職業道德的法律人,我還是建議當事人采取前兩種法律途徑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