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而夫妻之間相互撫養的義務主要包括:
1、生活上的互相照應;
2、經濟上的互相幫扶;
3、日常生活上的壹些扶助;
4、精神上的相互安慰。
因此,如果妻子身患重病,丈夫負有無條件的撫養義務,應該對妻子進行適當的生活上、經濟上的幫扶,這不僅僅是夫妻之間的道德義務,更是法律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