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壹、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監護人的順序及爭議解決。1、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上述五類人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人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同壹順序中的數人。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3、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