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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送的短信不打開是不是視為未送達

法院發送的短信不打開同樣視為送達。

在法院體系中,短信送達是“電子方式送達”的壹種,電子方式送達的,以電子數據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而在此之前,法院以短信方式送達壹般也是經過了妳的同意的(壹般表現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時同意電子送達並簽字),只要短信發到妳手機,就視為送達,至於妳是否查看,在所不問。

比如青島嶗山法院的文件規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在案涉借款合同中對送達地址和送達方式進行了明確約定,本院依此通過短信方式將案件訴訟副本材料及開庭傳票推送至被告實名驗證的手機(與支付寶綁定),屬於有效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