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初步判斷是假的,因為如果屬於法院的電話,壹般是由法官或者書記員通知妳,即便是短線的話,留的應當也都是法院的固定電話,並不是某個人的手機號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