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電子監管碼不是條形碼,二者區別如下:
壹、作用不同
藥品電子監管碼管理系統是針對藥品在生產及流通過程中的狀態監管;條形碼是為了區分不同商品,即壹個商品項目只能有壹個代碼,或者說壹個代碼只能標識壹種商品項目。不同規格、不同包裝、不同品種、不同價格、不同顏色的商品只能使用不同的商品代碼。
二、強制性不同
申請註冊行為完全是自願的。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生產者、銷售者可根據自己的經營需要,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藥品電子監管碼賦碼是強制性的。2010年6月17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CFDA)發布了《關於做好基本藥物全品種電子監管工作的通知》凡生產基本藥物品種的中標企業,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藥品電子監管網,按規定做好賦碼、核註核銷和企業自身預警處理的準備工作。
三、監管機構不同?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負責組織全國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藥品電子監管碼監管機構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地方藥品監管部門。
擴展資料:
藥品電子監管碼特點介紹
1、壹件壹碼
突破了傳統壹類壹碼的機制,做到對每件產品唯壹識別、全程跟蹤,實現了政府監管、物流應用、商家結算、消費者查詢的功能統壹。對每壹件物品全程追蹤,可以確保產品從出廠到客戶使用全程監控。
2、數據庫集中存儲動態信息
為突破質量信息和流通動態信息無法事先印刷的局限,監管網對產品動態信息實時集中存儲在超大規模監管數據庫中,同時滿足了生產、流通、消費、監管的實時動態信息***享使用需求。
3、全國覆蓋
由於產品壹地生產、全國流通銷售的特點,只有做到全國統壹、無縫覆蓋的系統網絡平臺才能滿足全程監管的要求。
4、全程跟蹤
監管網對產品的生產源頭、流通消費的全程閉環信息采集,具備了質檢、工商、商務、藥監等各相關部門信息***享和流程聯動的技術功能,為實現對產品的質量追溯、責任追究、問題召回和執法打假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支撐。
5、消費者查詢
可以借助短信、電話、網絡以及終端舉措措施等形式利便的查詢藥品真實性和質量信息。消費者可以獲得的信息有:藥品通用名、劑型、規格;出產企業、出產日期、出產批號、有效期等,假如發現問題,可以與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藥品電子監管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