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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致死人命應該判死刑嗎

電信詐騙與詐騙比起最大的特點是,普通詐騙妳要走走才能實施,電信詐騙在家裏就可以實施。電信詐騙已經給民眾造成了每年幾十億的損失,如此惡劣完全具備嚴厲打擊的需要。但是判處死刑過於嚴厲(其實是判處死刑都不足以罰當其罪,恨不得要殘忍的程序的死刑,但是不可以用殘忍方法執行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終身監禁,卻是有效的手段。現在就曝光了三個巨貪終身監禁,後面已經沒有這樣的巨貪的了(為什麽,都怕了,已經有貪汙犯罪的多數都自首了)。因此我建議電信詐騙這樣立法,只有設置過重的自由刑與財產刑(財產刑也要過重,否則不能起到打擊作用),才可能會遏制電信詐騙。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辦案成本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辦案成本五倍以上罰金或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多次實施電信詐騙或者電信詐騙數額巨大的;

2).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的;

3).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或者在境內對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4).致使被害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5).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極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11).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前款所稱"辦案成本",是指公安機關破案的經費,包括直接經費,也包括間接經費,還包括被害人請求的附帶民事賠償全部費用。除此之外,犯罪分子實施電信詐騙獲得的臟款計算在"辦案成本"中(說土了就是公安機關破案的花費+附帶民事賠償費用+臟款)。

犯第壹款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單位犯第壹款罪的,對單位判處沒收單位全部財產,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辦案成本十倍以上罰金或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