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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達文書電子怎麽簽收

法律分析:經過受送達人的同意,即受送達人在人民法院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人民法院可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進行送達法律文書的,受送達人以人民法院所發送的短信中的簽名碼簽收確認。人民法院所發送的短信的末尾會附上法律文書網頁鏈接,以及進入網頁的簽名碼,這就是受送達人電子送達方式的簽收方法。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告知後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