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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貴州醫保最新政策解讀

2023年度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350元/人,集中征繳期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據了解,2023年居民醫保參保籌資不低於960元/人。其中,財政補助不低於610元/人,個人繳費標準為350元/人。

2023年度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采用集中征繳為主、零星繳費為輔的征繳方式,征繳期分為集中征繳期和零星征繳期。

集中征繳期為: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零星征繳期為:

1.普通群眾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體(退役軍人及無工作配偶、職工醫保轉居民醫保人員)及特殊困難人員: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兒: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至繳費之日止未滿90天的新生兒)。

集中征繳期內,普通群眾按350元/人標準參保繳費;定額資助對象只需繳納政府資助後剩余的應由個人自繳部分費用;全額資助對象個人不繳費。集中征繳期內參保繳費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零星征繳期內,普通群眾按960元/人標準參保繳費,並從繳費之日起60日後(不含60日)享受居民醫保待遇。特殊困難人員按350元/人的標準參保繳費,並從繳費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軍人退出現役當年、軍人退出現役當年隨軍未就業配偶,參加居民醫保實行全年動態參保,繳費不受集中征繳期限制,按350元/人標準繳納參保費用,在集中征繳期繳費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在零星征繳期繳費的,從繳費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新生兒出生當年實行90日動態參保政策。零星征繳期參保繳費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含90日)按350元/人繳納參保費用,使用戶籍登記信息參保繳費的從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對未使用戶籍登記信息辦理參保繳費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監護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後,可納入醫保報銷;出生之日起90日後(不含90日)參保繳費的,按960元/人繳納參保費用,並從繳費之日起60日後(不含60日)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職工醫保轉居民醫保人員,實行90日動態參保政策。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可在職工醫保暫停繳費後90日內(含90日)參加居民醫保,按350元/人標準繳納參保費用,並從繳費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超過90日(不含90日)繳費的,按960元/人標準繳納參保費用,並從繳費之日起60日後(不含60日)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法律依據

《關於做好2023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的通知》

壹、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實現覆蓋全民、依法參保為目標,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優化參保繳費服務,提升參保信息質量,將常住人口基本醫療保險(含居民醫保、職工醫保)參保率持續穩定在95%以上,確保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包括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以下簡稱“監測對象”)、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難群眾以及穩定脫貧人口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實現應保盡保、應繳盡繳。

二、參保繳費政策

(壹)明確參保對象範圍。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具體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在校學生、在統籌地區取得居住證的常住人口。

(二)統壹財政補助標準。2022年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為610元/人。2023年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其中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財政對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補助分擔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40號)的規定執行。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標準足額安排預算,並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市(州)、縣(市區)兩級財政補助資金必須於2023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省財政將相應扣減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扣減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財政自行補足。

(三)統壹個人繳費標準。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0號)要求,2022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達到每人每年350元。為適應醫療費用增長和基本醫療需求提升,確保參保人員醫保權益,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2023年度全省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統壹為350元/人。

(四)全面落實困難群眾參保資助政策。對特困人員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重度殘疾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執行),對低保對象、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給予50%的資助。各市州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困難退役軍人、困境兒童等其他困難群體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城鄉居民參保繳費給予扶持或資助。

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相關部門動態新增的困難對象,可享受2023年參保資助政策。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對困難對象實行同繳同補,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應繳部分資金。困難群眾已在異地參加居民醫保的,可在戶籍地享受參保資助政策。

(五)統壹參保繳費時間。城鄉居民按年度壹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023年度居民醫保集中參保繳費期原則上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達到規定參保率的統籌地區,可將集中參保繳費期適當延長至2023年2月28日。除已明確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得中途參保、享受醫保待遇。

新生兒出生後90天內由監護人憑戶口簿或居住證、並使用戶口簿或醫學出生證明登記的新生兒本人真實姓名,按統籌區規定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後,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兒童福利機構接收的兒童,經核實未參保的可隨參隨繳,自進入兒童福利機構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因勞動關系終止導致職工醫保斷保的人員,在斷保90天內憑職工醫保參保憑證可參加居民醫保,自職工醫保斷保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憑居住證初次在居住地參保,復轉軍人、刑滿釋放人員、未及時就業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可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難群眾,穩定脫貧人口,經排查核實屬於客觀原因在集中參保繳費期未參保的,可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繳費。

因戶籍變動等客觀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體指當年新遷入戶口、新生兒未在90天內參保繳費、職工醫保斷保的人員未在斷保90天內參保繳費,各市州結合實際明確的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統籌地區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以按當年度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含個人繳費部分和財政補助部分)壹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繳費的下個月起享受醫保待遇。

(六)統壹參保繳費方式。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城鄉居民(含中小學學生及學齡前兒童)以家庭為單位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參保;在校大中專學生(含新生)以學校為單位在學校所在地整體參保,由學校代收代繳居民醫保費,統壹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新入學的大中專學生統壹在學校所在地參保,不得在原戶籍地重復參保。城鎮居民(含取得居住證的常住人口)沒有參加職工醫保的,在社區參加居民醫保。

三、工作要求

(壹)強化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區要按照《湖南省關於進壹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21〕14號)關於“構建政府統壹組織、多方協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收體系”的要求,統籌協調居民醫保費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協調保障機制。各地要及時研究制定《2023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征收工作方案》,明確參保繳費工作目標、困難群眾參保資助標準,明確醫保、稅務、教育、民政、財政、鄉村振興、殘聯等相關部門以及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織居民參保繳費的工作責任和任務。廣泛進行參保繳費動員部署,建立考核、激勵、督導機制,確保2023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工作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二)加強部門協作。稅務部門要全面履行城鄉居民醫保費征收職責,加大征繳力度。持續優化居民醫保費征收信息系統,做好征收政策維護;拓寬繳費渠道,優化繳費服務。

醫保部門要密切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工作,明確各類困難群眾參保資助標準,並會同財政部門落實困難群眾參保補助資金。在集中征繳工作開展前,應在醫保信息系統做好各類困難群眾身份精準標識,建立困難群眾參保資助工作臺賬,將核定後的困難群眾資助人員名單和參保資助金額及個人應繳金額等信息反饋同級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根據繳費人當前特殊標識征收困難群眾個人應繳費款。在醫保信息系統準確記錄困難群眾參保資助金額、個人實繳金額。

教育部門負責對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均包括民辦學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情況進行調度摸底,向醫保、稅務部門提供應參保大中專院校清冊,對拒不配合組織動員學生在學校所在地整體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學校進行約談,聯合醫保、稅務部門進行督促整改。負責督促大中專院校按政策提供準確的可以享受參保資助政策貧困學生名單。負責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配合做好參保繳費動員工作,並將人員名單提供給醫保、稅務部門進行參保信息比對。

民政部門負責核定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社會救助對象名單,並按月將動態調整信息反饋給醫保、稅務部門,協助做好參保繳費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醫保等相關部門在集中參保繳費期結束後及時將困難群眾參保資助資金劃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核定監測對象、穩定脫貧人口名單,並按月將監測對象動態調整信息反饋給同級醫保、稅務部門,協助醫保、稅務部門督促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殘聯負責提供重度殘疾人名單,並按月將動態調整信息反饋給醫保、稅務部門,協助做好參保繳費相關工作。

(三)優化繳費服務。建立統壹高效的醫保費征管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各地要繼續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全覆蓋的要求,以鄉鎮為支點、村組為末端,建立“稅管員+社保專幹+協管員”網格化管理機制。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各地要根據參保繳費進度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對未參保人員實行精準推送式宣傳。要大力推行湘稅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機銀行等“非接觸式”繳費方式。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壓實工作責任,確保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持續推進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探索創新宣傳方式,進壹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普及醫療保險互助***濟、責任***擔、***建***享的理念,增強群眾參保繳費意識,合理引導社會預期。

本通知有效期從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關於做好2022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的通知》(湘醫保發〔202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