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釋[2015]18號”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金(以實際收到金額為準,且應減去前期已支付的利息、服務費、擔保費、保險費等費用)、利息(服務費、擔保費、保險費等費用可以全部視為利息,年24%以內絕對保護,年36%以內相對保護)要償還,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費用部分,在兼顧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可以拒絕支付;
如果是每月等額償還,以後的本金、利息要逐漸減少,這樣總***下來,本息還要遠遠小於本金×2%×借款月數。具體計算,每個月的本金因該為(原始本金-已經支付過的本金),每個月的利息等各種費用≤(原始本金-已經支付過的本金)×2%;
本金已經償還完畢的,後面的期數、每期費用不予計算。根據“法釋[2015]18號”文第三十壹條之規定,過多支付的部分,債務人可以(協商、調解、訴訟)要回;貸款平臺對妳存在套路貸、非法放貸等違法犯罪因素的,只計算本金,利息等費用我認為可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