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亳州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
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市公***資源交易中心,市公***資源交易執法支隊,各縣公管局,譙城區政府采購中心:
現將《亳州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8月29日
亳州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投訴調查處理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入亳州市公***資源交易平臺交易,依法由亳州市各級公***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監管的工程建設交易項目的投訴調查處理活動。
第三條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則。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書面投訴。
聯合體投標單位提出投訴的,由聯合體牽頭單位提交投訴材料,並加蓋所有聯合體成員公章。
第五條 投訴人應以書面形式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投訴書可通過亳州市公***資源交易系統在線提交,也可現場提交,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壹)投訴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必要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材料。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壹並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並蓋章,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附身份證明復印件;利害關系人投訴的,應提供能證明與本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壹)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對於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三章 調查與處理
第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采取調取、查閱有關資料等形式,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負責投訴調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回避:
(壹)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條 調查取證時,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形成調查取證材料並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壹條 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陳述申辯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投訴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投訴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因案情復雜或疫情等突發情況難以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向負責人匯報,可予以延期。
第十三條 通過亳州市公***資源交易系統對投訴處理時限進行管控,在投訴受理、辦理等各階段短信提醒工作人員按時辦理,並在投訴辦理期限截止前7個工作日向承辦工作人員及其分管負責人發出黃牌提醒,在投訴辦理期限截止前3個工作日向承辦工作人員、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發出紅牌提醒,確保投訴處理工作在法定時限內完成。
投訴調查實施周調度工作機制,分管負責人每周對正在辦理的投訴事項調查進展進行調度,發現即將超期的,認真研究分析原因,找準調查方向,采取成立專班、聯合調查等方式提高投訴辦理效率。
對投訴事項未能在規定時限予以辦結的,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相關當事人,告知其超期原因後限期辦結。
第十四條 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事實和依據;
(六)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投訴處理決定書由行政監督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第十五條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壹)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並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十六條 投訴處理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投訴處理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於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超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被投訴人和有關當事人應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真實資料,並對提供的證明材料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投訴事項辦理情況納入市對縣政府管理目標績效考核,超期辦結的予以相應扣分。行政監督部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如有違法執法或者不作為、慢作為造成投訴處理超期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壹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投訴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亳州市公***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處理暫行辦法》(亳公管〔2019〕32號)同時廢止。
亳州市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8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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