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法所得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