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通知,給妳郵寄或者送達壹個文書,然後讓妳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交給法院。通知妳在什麽時間什麽地點,與什麽人去參加壹個什麽訴訟活動以及註意事項等等等等。
2、電話通知。如果法院認為可以電話通知妳的話,他們會用電話通知妳,他們在電話通知的時候會首先確認妳的身份,然後說明他們是哪壹個法院,通知人是哪壹個具體單位的(比如民事審判幾庭或刑事審判庭)他叫什麽名字,他的電話號碼是多少。雙方確認無誤以後,他的通知的內容也是上述這些內容,通知了以後,法院會記載什麽時間,通知的什麽人,他的聯系方式是什麽等等相關情況。
在法院電話通知妳的時候,他還會征求妳對去法院參加庭審或者調解或者其他訴訟活動的時間的意見,最後確定該訴訟活動的時間。
所以如果“法院”只給妳發壹個什麽驗證碼的話,妳大可不必去關註他。把它當做垃圾信息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