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員工原因,單位未安排員工工作,單位是要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的,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3、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