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國每年征兵的人數、次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規定。每年的具體政策不同,但是征兵對象,征兵審查標準壹樣。
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
第五條 全國的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辦。國家建立征兵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中央國家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統籌協調全國征兵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承辦本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壹組織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征兵有關工作。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壹個部門辦理。
普通高等學校應應當有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設立征兵工作站,負責辦理征兵工作有關事項;根據需要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學校征兵工作。
第十條 依照法律規定應服兵役的公民,經初步審查符合下列征集條件的,為應征公民: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擁護中國***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法律規定的征集年齡;
(四)具備履行軍隊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具體條件由國防部規定。
第二十條 征兵體格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成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體檢指導組,有計劃地組織預征對象體格檢查。
第二十六條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預征對象本人的政治態度、現實表現及其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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