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找到,舉報人的身份信息是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
第四條:對違反第三條保密規定的責任者,應根據情況和後果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公民報告,封鎖,壓制,制造麻煩或進行報復。
第六條:以各種借口和方法侵犯舉報人,其親屬或假想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的,應處以報復。
第七條:對舉報人的報復案件應予以認真接受。如果確實在調查後確定要進行報復,則應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和區分的性質分別予以處理:
1、如果對舉報人的任何形式的報復不構成犯罪,則應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並認真加以處理。
2、本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偽造公***和私人利益,並報復構成犯罪的,應依法進行調查,並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舉報是指公民或單位依法行使其民主權利,向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報告,並指控他們違反紀律,法律或犯罪。
舉報留名的意義:
1、表明舉報人敢於舉報責任,敢於承擔舉報內容的法律後果。
2、節省人力物力。
3、易於聯系舉報人,並了解更多有關的情況;
4、檢察機關便於及時調查取證,並盡快掌握和查明事實和證據。
5、易於回復調查結果和反饋信息。
6、方便舉報人和獎勵舉報人,促進社會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