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應屬於書證的範疇,書證指的是以其內容來證明與待證事實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