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員工易某調離崗位後未清理ERP登陸信息,利用bug越權訪問,將獲得數據透露給第三方獲利。最終被判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並向易某追繳違法所得***計人民幣 23437.6 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件簡介:
2010年12月,易某從華為公司線纜物控部調任後,未按華為公司的要求將ERP賬戶線纜類編碼物料價格的查詢權限清理,至2017年底,易某違反規定多次通過越權查詢、借用同事賬號登錄的方式在ERP系統內獲取線纜物料的價格信息。2017年以後,易某發現ERP系統中的POL采購小程序存在漏洞,能通過特定操作繞過權限控制查看系統數據,便以此方式獲取線纜物料的價格信息。
易某將非法獲取的價格數據以發短信、打電話、發電子郵件的方式告知深圳市金信諾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供應商),從而幫助金信諾公司在華為公司的招標項目中提高中標率。
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多次通過公司郵箱將華為多個供應商***1183個(剔除重復部分***918個)線纜類編碼物料的采購價格發送給金信諾公司。其在2012年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收受金信諾公司購物卡***計7000元、籃球鞋5雙(價值***計人民幣16437.6元)。
從法律方面來講:員工盜竊公司商業秘密,壹般情況下會受到行政處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判刑,要依據侵犯行為造成的損失而定,如果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發後,華為公司出具諒解書,表示對易某侵害華為公司的行為予以諒解。壹審後,易某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並依法改判為免於刑事處罰。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唉,縱觀整個案件令人唏噓啊。為了這點蠅頭小利淪為商業間諜自毀前程,真是得不償失,能進華為也算精英了,有了案底基本算是前途盡毀了。。。
其實,偷牛的都是從偷針開始的,壹個人如果沒有自律,占便宜占慣了,總是小偷小摸,走到哪裏都要“順手牽羊”,也許有壹天就會把自己送進監獄中,接受法律的懲罰。
這世上所有的東西,都是有主的,不是個人的就是集體的,如果不是妳的東西,就要“不予取”,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妳占有了就是“偷”,就是不道德,妳即使占了便宜,也會於人格有虧,不會有好的信譽名聲,而妳的口碑信譽這些才是壹個人無形的財富,才會讓妳獲得更多的機會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