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短信法院的起訴通知,請問這是真的嗎
壹、法院在立案後會短信通知; 因涉及立案當事人隱私,此處不再粘貼以往法院給我發的短信圖片。 但需要註意,法院發的短信號是那種機器號(壹連串數字),妳這個短信有可能是該案書記員發的。二、應對措施建議到法院立案庭核實。記得帶身份證。三、真的被起訴了怎麽辦?起訴需謹慎、被訴莫慌張! 事實上,當妳遇到麻煩時,第壹個應該浮現在妳腦海裏的念頭,就是找律師。 無論遇到什麽樣的麻煩、特別是當妳感到束手無策時,相信我,朋友,找律師會是壹個絕佳的選擇。原因很多,現擇錄二三。 首先,律師有為客戶保密的義務,因此,妳大可不必擔心隱私問題,可以將妳的遭遇完完整整的告知律師。其次,向壹位有公信力的職業傾訴心結有助於緩解妳的心中的壓力,讓妳更容易冷靜下來思考接下來該怎麽辦。 再次,待傾聽完妳的陳述後,律師會告知妳現在該做什麽,什麽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需要註意什麽,怎樣才能實現妳的目的等等。 故此,當妳需要訴訟時更應當如此。 訴訟本身是壹件很復雜的過程,從明確訴訟目的,制定訴訟戰略,到如何布局,開展訴訟工作,每壹步都需要多次謀劃演練、等深思熟慮後再做決定。對於壹些大型經濟糾紛,甚至需要動用壹個到多個律師團體提供法律服務才有可能實現當事人的目的。 訴訟有風險,找位認真負責的律師,妳的勝算會大很多。 四、相關案例法院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開庭並不違反法定程序
受送達人已收到法院發送的開庭短信,其主張因無法判斷短信真偽而導致耽誤參加庭審,以及法院未經窮盡其他送達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開庭違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基本案情鼓點公司與遠翔公司因合同糾紛而訴至法院。 法院立案之後,在遠翔公司住所地地址明確、電話暢通的情形下,並未經直接送達,而是向遠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的手機發送短信,向其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及開庭時間、地點。遠翔公司因對短信來源和真偽無從判斷,導致延誤了開庭。 遠翔公司認為法院未窮盡送達方式而直接采用短信通知開庭時間,程序違法,申請再審。 另查,法院在短信告知之前,已經在遠翔公司辦公室門上張貼開庭傳票。庭審中,遠翔公司在上訴理由中稱未能參加庭審的原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請延期未獲準許。同時,送達人員在采用短信送達的,已經記錄下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將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裁定結果駁回遠翔公司的再審申請。按例分析關於法院審理程序是否違法。 第壹,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送達壹經完成即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法院向遠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的手機發送短信,向其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及開庭時間、地點,送達的目的是通知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壹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該送達方式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且楊某確已收到短信,送達目的已經實現,且電子送達屬於法律規定的合法送達方式之壹。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第十二條規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將短信、微信等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法院向當事人發送手機短信通知開庭日期,送達程序合法。 第三,遠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因故(在外出差)不能參加訴訟,其可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其為此請求延期開庭的申請不屬延期開庭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準許正確。 綜上,遠翔公司的再審申請不予支持。我有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 本案中,法院在遠翔公司住所地張貼開庭公告,並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發送短信告知其開庭時間、地點,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該短信並申請延期開庭。同時,公司稱未能參加庭審的原因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請延期未獲準許。由此可見,遠翔公司知曉開庭時間,其主張因無法判斷短信真偽而導致耽誤參加庭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屬於延期開庭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