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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信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有何依據?

短信、微信記錄作為電子證據當然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法庭是否采信作為定案的依據則需審查該證據的三性: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下面從這三性談談個人的壹些理解:

首先是客觀真實性問題:其實所謂的客觀性,是相對主觀性而言,強調的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轉移的特性。比如說紙質借條的客觀性就比證人證言的客觀性要強(雖然借條也可能作假,但作假的借條也是作假行為的客觀證據!)所以說,客觀性是證據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其次,合法性方面需要註意幾點:(1)怎麽來的?法律規定是需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比如,現實中如果妳要對方的手機短信或微信記錄對方就是不給,妳申請法庭調取當然符合來源合法這個條件,相反,妳組織幾個大漢把對方手機搶過來然後再自己提取,後果是即使這份證據對妳很有利也可能會因來源不合法而不被采信;(2)什麽樣子?之前有人回答時舉了例子就很生動,就是開庭時把手機往法官面前壹丟,然後很囂張的說:?看,這些證據確鑿了吧??。但現實中這種形式很可能面臨不利後果。有人就有壹個很不錯的建議,就是通過公證程序固定好,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法庭。

最後,關聯性問題。很現實的問題:妳如何證實這些短信或者微信記錄就是對方所發?會不會是其他人用這個號碼或賬號?雖然目前大多數手機號碼和微信號都實名制,但要解決這個問題,還得通過其他證據來印證他的關聯性。我們之前處理過壹個案件,嫌疑人殺死人後用被害人的手機與自己的手機進行聊天,以制造雙方關系和諧等假象。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不會僅僅依靠短信或微信記錄等單壹證據來認定事實,必須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對案件作完整的審查,確定這些證據能否構成壹個證據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