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采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單位用戶地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2、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