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給了受案回執算是立案了嗎
派出所給了受案回執後不算是立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派出所給的受案回執並不是立案憑據,僅說明派出所受理報案了。派出所在接受案件以後,認為該案件存在犯罪事實,並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範圍,經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才能予以立案,確定立案後,派出所會向報案人發放立案通知書,收到的立案通知書才算是立案的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第壹百七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