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9項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其中包括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可見,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只是限制其子女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對公立學校、正常收費標準的私立學校等並沒有進行限制。
市教育局通知要求,嚴把新生入學關。在高收費學校入學報名階段,學校應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全省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平臺、“信用泉州”網站或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查詢,若為失信被執行人子女,應拒絕其辦理入學手續,並告知其到公辦學校就讀。
同時,排查在校生家長信息。高收費學校要對在校生父母是不是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失信被執行人進行逐壹排查,發現此類情況的應要求該在校生轉到生源所在地公辦學校就讀,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妥善給予辦理就讀和轉學手續,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給法院。
此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市教育局要求,各縣教育局要高度重視、全面部署和督促檢查落實情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確保日常工作專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