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依據章程、相關自律規則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第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承擔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從業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壹責任人,各級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管理責任。第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對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合規、審計等部門的合力,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第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範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後追責機制,對所從事的業務種類、環節及相關工作進行科學、系統的廉潔風險評估,識別廉潔從業風險點,強化崗位制衡與內部監督機制並確保運作有效。
前款規定的業務種類、環節包括業務承攬、承做、銷售、交易、結算、交割、投資、采購、商業合作、人員招聘,以及申請行政許可、接受監管執法和自律管理等。第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範,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加強從業人員廉潔培訓和教育,培育廉潔從業文化。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納入工作人員管理體系,在遇有人員聘用、晉級、提拔、離職以及考核、審計、稽核等情形時,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第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強化財經紀律,杜絕賬外賬等不規範行為。對於業務活動中產生的費用支出制定明確的內部決策流程和具體標準,確保相關費用支出合法合規。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壹)提供禮金、禮品、房產、汽車、有價證券、股權、傭金返還等財物,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遊、宴請、娛樂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財產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提供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五)其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制定的內部規定及限定標準,依法合理營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壹)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謀取利益;
(三)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托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第十壹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幹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幹擾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壹)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決定;
(二)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員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當方式獲取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內部信息;
(四)協助利益關系人,拒絕、幹擾、阻礙或者不配合監管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
(五)其他幹擾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