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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短信送達的效力

法律分析:對於短信送達法律文書的通知是否有效,壹般是有效的,但有例外。對於開庭通知書,經受送達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手機短信的方式送達,采用手機短信的方式送達的,以短信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壹百三十六條 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