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實行集中運營、集中管理。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取得其總公司的授權。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非自辦網站開展保險業務的,應當由其總公司與非自辦網站主辦者簽訂書面委托合作協議,詳細約定保險產品種類、保險費收取方式、網站信息技術服務費、宣傳費等相關費用結算標準和方式、互聯網保險業務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反洗錢管理措施、投訴及爭議處理、應急處置等事項。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顯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關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壹)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三)保險公司委托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委托合作雙方均應當披露保險公司的授權範圍及內容;
(四)在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名稱、辦公地址、服務電話號碼。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擁有自辦網站的,還應當
在自辦網站上披露與其合作的網站名稱和網址等信息。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顯著位置列明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列明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保險產品的特點、風險及其經營、銷售主體;
(二)保險合同全部條款和費率表,其中應當對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等事項予以重點提示;
(三)保險費支付方式;
(四)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其中采用電子保險單格式的,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五)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配送主體和配送方式;
(六)保險單查詢及投保人咨詢、投訴渠道;
(七)保險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賠辦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險金支付方式;
(八)依法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保障措施;
(九)中國保監會要求列明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 通過互聯網站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經審批或者備案,並註明“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
第十七條 互聯網站上公布的保險產品相關信息,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壹制作和授權發布,並確保信息內容合法、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投保流程開始前向投保人提示以下內容:“投保人或者保險標的處於保險公司已依法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有利於保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獲取便利的保險服務。”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投保流程中設置投保人點擊確認環節,由投保人確認以下內容:“是否已閱讀保險條款的全部內容,了解並接受包括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等在內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投保流程中詳細列明應由投保人自主、如實填寫的以下內容: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身份及聯系方式、保險標的、保障額度、保障範圍、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方式等。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確保投保人所填寫的全部投保信息能夠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實時對接。
第二十壹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網站上發布、登載不良和違法有害信息;
(二)在網站上發布虛假的保險產品及服務信息;
(三)在網站上不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風險及其經營、銷售主體,以及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等重要事項;
(四)在網站上誇大或者變相誇大保險產品的收益;
(五)在網站上偽造保險產品並對外銷售。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保險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委托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合作互聯網站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的合規經營義務及相應責任等內容,加強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合規管控,預防和糾正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欺騙投保人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站銷售保險產品,采用電子保險單格式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技術,確保電子保險單的全部內容合法、真實可靠、不可篡改。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通過櫃臺、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網上在線等其中壹種或者多種方式,主動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並為投保人通過櫃臺、電話、短信、網上在線等方式實現每天24小時自主查詢保險單相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根據互聯網保險產品的特性或者投保人的要求,需要提供紙質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約定時間內送達的,應當與投保人協商壹致或者及時向投保人說明有關情況。向投保人提供保險單證時,應當附保險合同全部條款。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互聯網保險產品售後服務管理,確保互聯網渠道投保人享有的保險單信息查詢、保全、退保、業務接報案、理賠等各項服務標準與其他渠道的投保人享有的服務標準基本壹致。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暢通投訴渠道,及時、妥善處理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中的各種投訴糾紛事件,積極化解矛盾和風險。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因系統故障、升級、調試等原因需要暫停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網站頁面的顯著位置或者全國性媒體上及時予以公示。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有效應對因突發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中斷,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對互聯網保險從業人員開展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法規、保險業務知識、職業道德等內容的教育培訓,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並對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通過櫃臺、電話、電子郵件、網上在線等其中壹種或者多種方式,及時、全面、準確地回答社會公眾有關互聯網保險業務方面的咨詢。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如實記載業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壹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險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聯網保險業務賬簿、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采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 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主辦者,應當依法對申請在本網站上開展保險業務的單位的經營資質進行核驗,不得與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