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報警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會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警方提醒,市民如遇到短信、電話持續騷擾,應及時報案,維護自身的權益。
擴展資料
2017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釋施行,司法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法定標準壹半就可定罪,同類情形從重處罰,體現了打擊此類犯罪源頭,深查“內鬼”的決心。
依據司法解釋,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跡信息、通信內容、財產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50條、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500條、其他信息5000條;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構成犯罪。同時明確,內部人員從重處罰。
恐嚇罪的構成條件: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加害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為限。
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即為已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行為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壹般人均認為足以造成危害。
恐嚇行為必須以直接或確定的間接方式,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為人雖不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特定人,並明示其通知被害人。
(4)行為人的恐嚇行為,壹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為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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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恐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