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看手機短信的真偽,以及手機短信等電子證據是否可以佐證案件中其他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的條件:1、通過鑒定認定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手機短信本身就具有容易滅失的特性。短信非常容易由於手機持有者的失誤操作被刪除或者被利害關系人出於自身考慮而惡意刪除信息。2、通過推定認定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某些手機可以輕易地修改短信內容,從而使得短信的真偽難以辨別。通常做法是很少用司法鑒定的方法進行的,而是采用壹種比較間接的方式,推定認定。3、手機短信之類的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力。短信、錄音、視頻等資料不可單獨作為案件的依據,需要結合其他的證據,審查確定會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應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取證環節的完整性以及證據形式,都是要考察的方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壹)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