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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會得腦炎嗎?得腦炎的豬肉能吃嗎?

據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 “近期暫時不要食用豬肉,目前部分豬肉攜帶壹種化膿性腦炎病毒,北京所有醫院剛開完會。”新年開始不久,這樣壹條手機短信在北京地區廣泛流傳。13日,北京市衛生局公開澄清:北京沒有發生由於食用豬肉而引起的任何疫情,短信內容不屬實。

在通訊手段日益發達的今天,壹條不實信息怎樣迅速傳播、進而對局部社會心理產生影響?新華社記者進行了追蹤。

造謠短信條條說得有鼻子有眼

13日晚,記者連續收到了三四條朋友發來的類似短信。這些短信的內容基本相同,但仔細比較,還是有微妙的差別。關鍵是最後壹句“北京所有醫院剛開完會”。較晚壹條短信的說法是:“12日北京所有醫院緊急開了會。”有了具體時間和狀態,更顯得有鼻子有眼。

另壹條短信的末尾又加了壹句:“這是衛生部內部消息。”似乎更“權威”了,對受眾的判斷形成了更加嚴峻的挑戰。

追查短信的源頭顯然是困難的。記者循著幾條線索分別上溯了五六個環節,結果無非是朋友、朋友的朋友之間相互轉發的。在追蹤過程中,記者發現最早的壹條短信是這樣的:“前壹階段,北京通州有壹批病死豬,死因不明,去向不明,所以近階段,少到外面吃有豬肉的菜,少買肉腸、火腿等熟食,如果自己做飯買肉,壹定到正規大商場去買。”

衛生部門辟謠短信繼續發

事實上,在記者收到這些短信之前,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趙春慧已出面辟謠,而記者這些朋友發短信時還沒聽到政府部門辟謠的消息。手機點對點的傳播,比傳統媒體的權威發布更容易通達壹般受眾,“第五媒體”的便捷優勢可見壹斑。

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賀雄也駁斥“病豬肉短信”說,醫學上沒有資料表明食用豬肉會導致人感染腦炎。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協調司司長孫鹹澤17日表示,衛生部門已經對這壹事件表了態,認為手機短信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我們尊重他們的意見。此外,沒有什麽可說的。

警方:沒有追查“病豬肉短信”

16日,有媒體報道,北京警方稱發“病豬肉”謠言短信最高可判刑5年。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北京市公安局壹位負責人表示,北京警方並沒有作過這樣的表態,但現行法律條文中有明文規定。對於這次“病豬肉短信”事件,北京警方沒有專門追查,因為這條短信只是市民親友之間的善意提醒,沒有明顯證據表明有人在故意造謠生事。

媒體報道北京有病死豬肉出現

然而,官員和專家的辟謠並未完全平息人們的不安。16日記者采訪時,北京交道口附近壹家超市專賣豬肉的銷售員高先生說,原來壹天能賣出去兩三百斤豬肉,現在三天壹頭豬都賣不完:“我賣的都是正規養殖場養的健康豬,可顧客不相信啊!”

15日,網上壹則消息提出,北京市雖然對短信辟謠,但並未對京郊是否有豬瘟疫情作任何解釋。有消費者說,雖然還沒有發現豬肉病毒感染到人,但是這並不能證明沒有豬肉攜帶病毒。

同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曝光,河北新樂市邯邰鎮壹些村子的不法商販將病死豬肉加工後,以低廉價格銷往石家莊、北京等地。另據河北的《燕趙都市報》報道,元旦前後,河北滄州連續8次查獲大批來自天津的病死豬,***達29噸。

農業部門:這病毒全國也沒有

按照有關分工,牲畜飼養階段的管理職能在農業部門。北京市農業局副局長劉亞清說,豬的確可以感染乙型腦炎,但這種疾病僅通過蚊子叮咬傳播,屬蟲媒傳播的疫病,季節性發生集中於7、8、9月份,冬季沒有傳播條件。“豬化膿性腦炎”壹病在北京根本不存在,這種謠言是沒有任何科學依據的。

劉亞清說,北京市為保證上市的動物產品安全,各級獸醫部門都在實施嚴格監管。她肯定地表示,北京不存在來自周邊地區的病死豬。

農業部獸醫局副局長李金祥說,不僅北京沒有虛假短信中所稱的“化膿性腦炎病毒”,全國也沒有。

醫院:沒緊急開會防腦炎

北京“所有醫院”有沒有就防控腦炎緊急開會?記者私下詢問了北京幾家大型綜合醫院的醫護人員,得到的回答都是:“沒聽說過。”

記者註意到,據衛生部10日公布,2006年12月全國報告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病例201例,死亡14人。發病數比上月上升了336.96%,死亡數增加了10人。衛生部要求各地加強監控力度,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情況逐漸明朗了:豬瘟的傳言和腦炎高發的消息幾乎同時出現,口口相傳,兩件原本不搭界的事就重疊在了壹起。

短信監管是個新問題

追蹤到此,找了這麽多權威部門,記者仍然沒有得到“病豬肉短信”的完整信息。隨著手機的日益普及,信息在人與人之間的傳播速度越來越快,壹條短信造成局部社會不安的情形時有發生。

面對新的形勢,如何進行有效的信息監管,既不侵犯公民正當權益,又能維護社會穩定,已經成為擺在各級政府部門面前的壹個新課題。

新華社記者李柯勇、宋振遠、王思海、李舒、張曉松

短信造謠可判刑5年以上

對於短信造謠者,如果證據充分,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據《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