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8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壹、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壹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壹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