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收益的分配
為加強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 實施細則》(桂建房〔2011〕11號)和《貴港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貴政規〔2020〕2號)文件精神,同時參照區內部分地市做法和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計息方式,現起草了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簡稱維修資金)存儲計息和增值收益分配辦法如下: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計息辦法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利息按分配到戶計算,每年結息壹次,結息日期為每年的6月30日。結息年度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存款計算天數按每年360天。 (二)存款利率按壹年期定期存款浮動利率1.61%計算利息。 (三)計算維修資金存入當日的利息,不計算維修資金取出當日的利息。利息金額計算到分,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原則計算。 (四)計息方法、利息計算公式和存款利率轉換 1.積數計算法:是按照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已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的方法。 2.利息計算公式:利息=累計計算積數×日利率 其中:累計計算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3.利率換算公式: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3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五)存儲產生的利息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六)不計息的範圍:多繳錯繳資金按退款程序處理,不計算利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入金額不足無法分配到戶不計息,當期存儲產生的利息累積進入增值收益總額分配到戶。 (七)自2020年7月1日起,貴港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壹按本辦法計息。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辦法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是指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和定期存款組合產生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收入與維修資金房屋戶中應得利息之間的差額部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的確定 1.定期存款增值收益=到期的定期存款所得的利息收益-定期存款期間占用金額按1.61%已計息部分 2.購買國債增值收益=到期的購買國債利息收益-購買國債期間占用金額按1.61%已計息部分 3.必要管理費=(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購買國債增值收益+上期不計息範圍產生的利息)×5% 4.增值收益=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購買國債增值收益+上期不計息範圍產生的利息-必要管理費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計算公式 1.當期可分配增值收益總額÷分配當期累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繳存面積=本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數(每平方米分配比率) 2.本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數*每戶面積=本期每戶增值收益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期限為兩年壹次,增值收益分配通告發布後30日內完成收益分配。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依法歸業主所有,按住宅面積分配到戶並轉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發布。房維資金的增值收益分配通告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通告內容包括分配時間、分配金額、分配業主已繳存戶數及面積、分配後余額等信息。發布時間:原則上每兩年壹次,增值收益分配通告在確定分配之日前壹個月發布。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必要管理費使用辦法 (壹)為保障和規範維修資金正常監管和使用,做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每期從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總額的不超過5%的必要管理費用,具體提取比例根據當年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實際金額和維修資金監管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提取的增值收益與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二)必要管理費用是指保證維修資金監管工作正常開展而實際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貴港市房屋資金管理系統的維護費、信息披露費、法律法規及業務學習宣傳費、審計費等開支。具體包括如下費用: 1. 房屋資金管理系統年度運行維護費; 2.房屋資金管理系統升級改造費用; 3.維修資金法律法規規章學習培訓、媒體宣傳等業務費用; 4.通過短信形式向廣大業主及辦事群眾發送業務信息費,或資金信息披露費; 5.維修資金收支、使用等跨行劃轉等財務費用; 6.維修資金清理及監管發生的審計費用; 7.日常監管工作需要的第三方造價咨詢費用; 8.其他有關的費用支出等。 (三)必要管理費用每次提取使用周期內開支金額不得超過當次提取額,並公開披露。下期提取前如果有結余適當調整提取比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貴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如因國家政策或基準利率變動另文調整。 貴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