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下:
1、聊天記錄、照片。出軌方利用手機或者電腦等其他電子產品通過社交軟件例如微信、QQ聊天工具、短信等和出軌的對象的聊天記錄、手機短信內容能夠證明存在出軌行為的,可以作為出軌證據。
2、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所展示的文字、圖片等能證明對方出軌的證據。為了防止對方刪除或者銷毀這些證據,可以進行錄屏固定保存,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經由公證部門對這些證據進行公證提存。
3、錄音、錄像。錄音壹般是指夫妻雙方就壹方有出軌的問題進行談判時的錄音資料。如果當事人采集的錄音中,出軌壹方對其出軌行為予以認可確認,那麽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錄像主要是指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出軌壹方和出軌對象過於親密的行為的錄像或者自己合法居所內所拍攝的出軌壹方存在出軌行為的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