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從文書種類上,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含簡易程序處罰)、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阻止出境決定書等文書暫不適用電子送達;
二是從執法類型上,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等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暫不適用電子送達。
電子送達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特定系統(以下簡稱“特定系統”)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受送達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稅務文書送達是保障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稅務機關高度重視稅務文書送達工作,不斷完善相關制度,規範文書送達行為。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創新,傳統文書送達方式不能更好方便納稅人辦稅,例如,納稅人網上辦理涉稅事項涉及稅務文書的,還需要稅務機關送達或者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領取紙質稅務文書,影響納稅人的網上辦稅體驗。又如,傳統的文書送達方式時間較長,納稅人難以盡快知道文書內容,不能盡快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為進壹步便利納稅人辦稅,更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減輕征納雙方負擔,在吸收納稅人意見及總結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經深入研究論證,稅務總局制定《公告》,明確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相關規定。
《公告》對稅務文書電子送達主要規定了五部分內容:
壹是明確送達效力,規定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電子送達對受送達人權利義務的影響;
二是遵循自願原則,規定電子送達以受送達人同意為前提,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的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稅務機關提供線上、線下多種簽訂途徑;
三是明確送達路徑,稅務機關通過特定系統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四是規範送達操作,規定送達完成標準、系統自動記錄、信息提醒服務等內容;
五是限定文書範圍。
《公告》第三條明確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壹是對受送達人而言,受送達人可以憑稅務機關送達的電子版式稅務文書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例如,受送達人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業務時,稅務機關出具的文書可能有《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等。依照本《公告》,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送達這些電子版式稅務文書,與其他方式送達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根據該文書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受該文書約束;對文書內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對稅務機關而言,經受送達人同意,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但並非只要受送達人簽訂了《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稅務機關就只能對其進行電子送達。稅務機關在送達具體稅務文書時可以根據受送達人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受送達人正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可以選擇將稅務文書直接送達其本人,而不是必須要采取電子送達方式。
法律依據
《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
第三條_經受送達人同意,稅務機關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以據此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條_稅務機關向受送達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後,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發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務不影響電子文書送達的效力。
受送達人及時登錄特定系統查閱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第八條_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含簡易程序處罰)、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阻止出境決定書以及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等暫不適用本規定。